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1號聲請人和廣帆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湘蓉┌───────────────────────────────────────────────────────┐│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3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和廣帆布股份有限公│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94年4月6日│271,700元│BK0000000││││司│股份有限公司竹崎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