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7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7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759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就聲明中一、三項之請求所指之債務人究為何人,具狀表示之。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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