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6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碧珠 相對人即債務人海峽商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丕澤 相對人即債務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藍丕澤相對人即債務人台北美容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宗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