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98號原告 魏承溱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 律師被告 王榮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許博然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儀靜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