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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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154號聲請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164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164號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雖稱:伊自相對人處離職後,因病無法工作,又須負擔多筆訴訟費用,經濟狀況已發生重大變更,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然其提出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證據,均不足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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