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260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郭正 訴訟代理人 陳璿伊 律師
鄒易池 律師 羅明通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李奇隆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萬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219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李媛媛法官黃麟倫法官高金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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