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保全證據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150號聲請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保全證據,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068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068號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雖稱:伊自相對人處離職後,因病無法工作,又須負擔多筆訴訟費用,經濟狀況已發生重大變更,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然其提出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證據,均不足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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