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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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83號上訴人即被告 連培惠
陳美柳 即 陳邑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顏琨杰 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83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9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62,153元(查被上訴人請求拆除之系爭地上物占用土地面積為163.93平方公尺,依現有土地公告現值32,100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7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