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07號聲請人 謝沂君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文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古紹霖附件:
一、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此外,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3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7×34元×10份=2,380元)。
二、請補正陳報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後,迄今聲請人陸續依約清償之金額總數為何?何時毀諾?至停止還款前,每期有無依約繳納?聲請人於協商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而毀諾,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歷次期數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三、提出聲請人最新由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製作之「債權人清冊」到院(注意:與其聲請狀所附手寫之債權人清冊不同)。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街○○巷○○弄○○號之房屋?又依聲請人提出之租賃契約書所示,其上載有「契約變更:以此約續至106年6月30日」,此為何意?聲請人有無續租新竹市○○街○○巷○○弄○號3-
2之房屋?若是,請聲請人說明其每月租金為何?併予以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陳報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
3年8月25日至105年8月24日,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請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
七、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最近六個月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八、請陳報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10
3年8月25至105年8月24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支出情形相同?
九、依本件更生聲請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聲請人每月負擔餐費5,100元、瓦斯費425元、手機費用1,69
3元、生活雜支687元、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支出10,000元等項,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聲請人主張其所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AGF0000000號之保單質借金額為79,000元,每月繳款利息為42
8元,聲請人係於何時質借?聲請人除每個月還款利息428元外,本金部分係於何時還款?現仍未還款之總額為何?請聲請人一併提出保單質借之所有相關資料(如保單質借書面)。
十一、聲請人主張其將車子拿去向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每月繳款6,012元,請聲請人提出其向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貸款之所有相關資料。
十二、聲請人主張其向 陳慶燦 借款,並提出2紙本票,金額共計
250萬元,聲請人表示已分批還款,目前債務餘額為35萬元,請聲請人提出所有相關借款資料(如借據、借款證明、還款證明等)。
十三、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二名子女,請說明就學狀況如何?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
3、104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與配偶共同扶養而支出上開費用?如扶養費部分僅由聲請人全額支出,配偶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十四、聲請人主張其擔任綠色地球貿易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一編號00000000)之負責人,請聲請人說明擔任上開公司負責人之期間、起迄為何?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並請提出上開營利事業單位之公司登記資料以及於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據實向本院陳報。
十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其他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自聲請更生前二年至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相關執行命令或裁定等公文書影本到院,並說明繫屬之法院、案號股別等。
十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