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80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朱英國陳英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3,2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朱英國即陳英國於民國94年09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30,
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4年09月29日起至民國99年09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13日止累計53,776元正未給付,其中16,681元為本金;37,011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朱英國即陳英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
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13日止累計79,506元正未給付,其中23,456元為消費款;56,05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280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681元朱英國即陳英國自民國113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002新臺幣23456元朱英國即陳英國自民國113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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