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4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法定代理人 鄭舜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道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謝道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謝道雲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聲請人已於同年3月19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