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4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法定代理人 鄭舜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董吉生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董吉生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董吉生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而聲請人於113年2月29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繳費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