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司小調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政勳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㈠、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
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㈡經
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㈢、因票據發生爭執者。
㈣、係提起反訴者。㈤、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
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㈥、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
卡契約有所請求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請求給付電信費對相對人聲請調解,惟
相對人林政勳目前設籍於桃園市○○區○○○街○○○號(桃
園區戶政事務所),此有相對人林政勳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是以送達相對人之通知書,依法應為公示送
達,爰依上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