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曾興文 即斗六小學館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原告 黃上國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人
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雲林縣,爰聲請將本
件訴訟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等語。
二、按消費者係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
者;企業經營者係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
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消費關係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
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
發生地之法院管轄,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2、3款、
第4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消費關係發生地解釋上應包括消費
契約之訂立地、履行地及侵權行為之行為地、結果地。因此
,就網拍案件所衍生之消費爭議以觀,依當前電子網路無遠
弗屆之普及性而言,該網站所在地或原告住、居所地、被告
行為地之法院,均可認為係侵權行為之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
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即均屬所謂之行為地。
三、本件原告主張其透過露天拍賣網構平台,向被告購買GSC組
裝型MODEROID新幹線變型機器人,並約定交付地點在桃園市
○○區○○○路○○○○○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龜山自強店由原
告上開主張之內容觀之,本筆交易係其向被告公司購買模型
玩具,依上開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之定義,可知原告為消費
者,而被告則為企業經營者,且本件為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
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自屬消費關係,而有消
費者保護法之適用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有管轄權限
。至聲請人主張其之住所為雲林縣 云云 ,然本件並非專屬管
轄事件,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於法並無不合。從而,
聲請人聲請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洵
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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