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85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連恭賢 債務人王思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捌拾玖萬零貳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107年度司促字第385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1,700,000元│自民國106年11月11日│2.49│自民國106年12月12日、││││││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為││││││九個月。│├──┼───────┼──────────┼────────┼────────────┤│002│1,940,000元│自民國106年11月30日│2.49│自民國106年12月31日、││││││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為││││││九個月。│├──┼───────┼──────────┼────────┼────────────┤│003│3,160,000元│自民國106年11月30日│2.49│自民國106年12月31日│├──┼───────┼──────────┼────────┼────────────┤│004│90,279元│自民國106年10月30日│2.49│自民國10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