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79號債權人 周光宙 債務人 李美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壹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379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均至清償日止)││├──┼──────┼───────────┼─────────┤│001│75,000元│自民國106年11月28日起│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002│75,000元│自民國106年11月28日起│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003│1,000,000元│自民國106年12月28日起│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004│1,000,000元│自民國106年12月28日起│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005│1,000,000元│自民國106年12月28日起│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006│1,000,000元│自民國106年12月28日起│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007│1,000,000元│自民國106年12月28日起│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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