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43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58,9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2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0,29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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