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係以:本案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如
主文所示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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