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4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壹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