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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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