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親字第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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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親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親字第八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並非原告所親生,而係原告自醫院抱回後,逕自前往戶政機關辦理戶籍登記為原告之女,實際上兩造間並無任何血緣關係存在,為此訴請判決如聲明。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血緣鑑定報告書等為證。
乙、被告方面:認諾原告之訴。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非其分娩所生,兩造間並無血緣關係存在之事實,被告雖到庭認諾原告之請求,惟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請求法院確認之對象為身分關係,具有公益性質,不許當事人任意處分,故此類事件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九十四條之法理,關於認諾之效力,於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亦不適用之,本院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查明與事實是否相符。本件兩造經前往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接受親子血緣鑑定,該院利用複製人類DNA上十三個短重複區以其相似性進行鑑定結果,認為可以排除二人間之血緣關係,其總排除能力為0‧九九九九八九,有該院診斷證明書、血緣鑑定報告書在卷足憑(卷第二七至二八頁),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本件兩造間既無自然血緣關係存在,足證被告確非原告分娩所生,其母女關係自屬不存在,從而,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邱璿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張雪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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