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3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3212號聲請人協豐五金水電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芳霖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32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1│安一工程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5,855元│100年12月31日│DA0000000│││司 謝奕嘉 │松興分行││││├──┼─────────┼────────┼─────────┼───────┼─────┤│002│惠盛水電工程股份有│臺灣銀行│26,680元│101年1月31日│AD0000000│││限公司 賴清興 │萬華分行││││├──┼─────────┼────────┼─────────┼───────┼─────┤│003│普麗帝國際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153元│100年12月31日│UW0000000│││ 謝秀芳 、 謝植儀 │西門分行││││└──┴─────────┴────────┴─────────┴───────┴─────┘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