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尤慶瑞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尤慶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尤慶瑞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及10月確定,於民國105年6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107年1月12日核准假釋,爰聲請裁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三、本件聲請人所依據之事由,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月5日法授矯字第106019211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合於上揭規定,應予准許,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祐誠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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