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宗緯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7年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宗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宗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3年3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9年及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5月13日判處有期徒刑2月。林宗緯於102年12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701511761號函及附件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外,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稽,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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