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詠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執聲字第2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詠琪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9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惟上開判決理由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民國95年4月24日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無證據認定係被告所有或供被告施用毒品所用或與被告該案犯行有關之毒品,故該案判決不予沒收銷燬,惟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本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送驗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毒品數量及成分均詳如附表),此有內政部警政署95年7月4日刑鑑字第0950083609號鑑定書在卷可稽,暨盛裝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3個,仍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屬查獲之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毒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爰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附表:
┌─┬────────────┬───────────────┬──────┐│編│名稱│鑑定結果│備註││號││││├─┼────────────┼───────────────┼──────┤│1│白色晶體2包(編號001:│編號A、B均為白色晶體,外觀型│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編│態均相似,驗前總毛重18.46公克│95年7月4日│││號A,毛重0.9公克、淨重│(包裝塑膠袋總重約1.08公克)隨│刑鑑字第0950│││0.4公克。編號002:內政│機抽取編號B鑑定,淨重16.59公│083609號鑑定│││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編號B│克,因鑑驗取用0.13公克,鑑驗用│書。│││,毛重17.7公克、淨重17公│罄,餘16.46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克。)│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99.0%,推估編號A、B均含│││││N,N-二甲基安非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7.21公克。││├─┼────────────┼───────────────┤││2│紅色藥錠1包(編號003:內│檢視均為紅色藥錠,驗前毛重35.1││││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編號│4公克,隨機抽取20顆磨混鑑定,││││C)│因鑑驗取用1.70公克,鑑驗用罄,│││││餘32.0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8.│││││5%,驗前純質淨重約2.87公克;│││││N,N-二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2.0│││││%,驗前純質淨重約0.67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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