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3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96年度易字第66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嫌竊盜案件,現羈押於臺灣嘉義看守所,為家中之事感到憂心,請考慮被告自白且犯後態度良好,又案情已水落石出,為此請求准予交保等語。
二、查被告前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嫌重大,其於1個月涉犯4次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96年10月18日裁定應予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1月7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三、被告雖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觀被告於1月內為4次竊盜犯行,並經本院判決在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自有實施預防性羈押之必要,此項應予羈押之原因,至今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至被告其餘聲請理由,經核均與前揭本院羈押之理由無涉。綜上所述,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書記官汪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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