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498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受處分人 吳明潔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於民國101年8月22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彰監四字第裁64-Z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吳明潔駕駛車牌號碼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101年4月27日10時59分許,行經國道六號東向24.6公里處時,有「危險駕駛(隧道內驟然急減速壅塞後方陸路,危及後方行車)」之違規行為,為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警察隊員警逕行舉發,原處分機關認異議人違規行為屬實,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3款(原裁決書漏載第63條第1項第3款,應予補充)、第24條第1項第3款(原裁決書漏載項、款次,應予補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裁罰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駕駛之車輛於國道六號17公里777處,進入隧道內側車道時,因車輛突然電腦故障,油門臨時無法動作,只好踩煞車並放慢速度,又於國道六號17公里591處,異議人於58分49秒時,發現自己的電腦系統又出狀況,因此只能踩煞車,最後於57秒時,電腦系統又恢復,此有維修單可證。異議人於事發後,立刻通知台北保養場,並安排台北公司進行系統維修,並在校正電腦系統及保養後,該車已無大礙。是以,上開異議人縱有減速之情況,但並無違反交通事件管理處罰條例之情況,駕駛行為並非危險,又異議人此舉係為免造成他用路人之安全,無違犯之故意,且已盡防果義務,亦無過失,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有第43條之情形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同條例第63條第1項第3款、第24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汽車駕駛人有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之情形,而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7款亦有明文。
四、經查:㈠本件異議人確有於101年4月27日10時59分許,駕駛車號00
-00號自用一般小客車行經行經國道六號東向24.6公里處時,因有驟然減速之行為,為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警察隊員警認有危險駕駛之違規而逕行舉發乙節,此為異議人所不爭執,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警察隊101年7月23日國道警七交字第1010770709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且經本院當庭勘驗民眾檢舉畫面以及國姓2號隧道東向24.591公里處之監視器畫面,民眾檢舉畫面顯示於【10:59:28】畫面中隧道內之左方車道有多輛自小客車擁塞。【10:59:31】隧道內左方車道有數輛跑車均連排停駛中。【10:59:33】隧道內左方車道,第1台跑車慢慢起步中。【10:59:40~10:59:57】第2台黃色跑車,於前開第1台起步加速行駛後,緊接在後,亦加速繼續行駛。其他後方跑車亦接續加速行駛在後;國姓2號隧道東向24.591公里處之監視器畫面顯示【10:59:48】隧道內左方車道出現1台減速幾乎停止之第1台跑車。【10:59:51】該跑車此時停駛於隧道內左方車道。【10:59:
53】後方共3台跑車均因前方上開跑車停駛,亦均暫停行駛於左方車道上。【10:59:58】第1台跑車開始起步加速前進。【11:00:02】緊跟在後之3台跑車亦開始起步加速甚明。綜上,足認異議人確有於上開時、地,駕駛自用小客車驟然減速之情事,應堪認定。
㈡異議人雖前詞置辯,然查:
①異議人就車輛減速之原因,於異議狀中先稱:係因車輛突然
電腦故障,油門臨時無法動作,又於58分49秒時,發現自己的電腦系統又出狀況,因此只能踩煞車,最後於57秒時,電腦系統又恢復等語,而於本院調查時則稱:「(異議理由為何?)…當天我進入隧道機械有故障,速度會減慢…但是之後又好了,速度減慢並不是我自己踩煞車,是機械自己降下來,我有順順的稍微踩一下,是沒有辦法換檔它才慢下來的,我的是手排車藍寶堅尼,後來速度降到快靜止的時候油門又可以動了,這個事情是四月份的時候,這兩次都一樣,只要換檔就有這個情形發生。(速度降下,是否自己踩煞車的關係?)不是的。(時速?)時速壹佰左右,進入隧道開始換檔,速度就降下來到三、四十公里或者更低,我是退檔之後自動下降時速,那個時候在五檔,我要降一檔,大概應該在九十左右,但是降到三、四十大概二檔左右,之後又可以升檔,我就開走了。(第二次如何發生?)第二次一樣狀況,但是不同隧道。」等語,是異議人所稱之速度驟減之原因,前後兩歧,非無疑義。又經證人即本件負責維修之技師王柏凱到庭具結證稱:「(受處分人稱發生為電腦問題,有無意見?)他有安排保養,有跟我說這個情形,我有電腦診斷,現在車子用電腦檢測比較多,他有跟說過,沒有辦法退檔的問題,車子是靠換檔撥片來換檔的,我們有遇過撥片有問題的狀況沒有辦法換檔,我們再查修的時候,並沒有發現撥片有故障,後來把他的軟體更新後,請他再試車,如果軟體故障發生的問題很不一定,有可能退不了檔或者機械上面沒有辦法工作,我做的動作只有軟體更新,是原來的軟體在更新一次。(確切的問題是否有查證?)我發現他的機件是沒有問題,僅能推測為軟體的問題,軟體問題我也不曉得,只有原廠工程師發現有瑕疵才會更新給我們最新的軟體。(其他車輛有無發生此種狀況?)有,但是別人是撥片壞掉,但是這次他的車子撥片沒有壞掉。」等語,是難認車輛速度驟減之原因,係因機械或電腦故障所造成。從而,異議人上開辯詞並不足採信。
②觀之異議人所提出之結帳工單,車輛進廠日期為101年5月23
日,距離異議人本件危險駕駛之時間,已將近1個月,且結帳工單之內容亦明白記載「5000公里定期保養」,足見異議人所提出之結帳工單,僅係車輛進行定期保養之憑單。則以異議人上開所陳之故障原因,不論是「電腦故障,油門臨時無法動作」,或「機械故障,速度減慢」,均屬對行車安全有重大影響之因素,再酌以車輛乃藍寶堅尼牌車輛,價值不斐,若車輛有上開瑕疵,何以異議人不馬上進廠維修?反而於將近1個月後,才連同定期保養進行檢查?是異議人執此辯稱係車輛自身問題才導致危險駕駛云云,要非可採。
③依本院勘驗民眾檢舉畫面以及監視器畫面之結果,本件異議
人遭裁罰之駕駛行為地點均在隧道內,則以隧道內路窄、(左右)兩側封閉之特性觀之,若任一車輛在隧道內率爾減速、加速,勢必影響後方來車之安全,甚至在後車煞車不及之狀況下,亦有波及相鄰車道車輛之可能,此應為一般用路人所週知者,是異議人辯稱:縱有減速之情況,並非危險駕駛之情況云云,不能採取。異議人在隧道內駕車,驟然減速,又加速,已如上述,則異議人對此危險駕駛之行為,自難謂無故意、過失可言,又異議人若車輛真有故障情事,理應於出隧道後,停放在路旁等候救援,豈有一逕通過2個隧道,繼續駕駛之理,是異議人辯稱:此舉係為免造成他用路人之安全,無違犯之故意,且已盡防果義務,亦無過失云云,亦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確有在前開時、地,駕駛上開車輛在隧道內驟然急減速壅塞後方陸路,危及後方行車安全之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依前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3款、第24條第1項第3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1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安講習,尚無違誤。異議人以上開辯稱指摘原處分違法不當,為無理由,自應將其異議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