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四號
原告俊偉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敬人 被告威神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億宏 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五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十四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吳順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B法院書記官陳賜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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