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

原告 黃明洲

田馨雅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戴紹恩 律師

被告 張銘昌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17號),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顏紫安

法官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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