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
原告 黃明洲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戴紹恩 律師
被告 張銘昌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17號),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顏紫安
法官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