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88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酌減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請求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丙○○成年之日為止,應給付相對人關於未成年子女丙○○之扶養費變更為新臺幣(下同)5,833元,與本院前109年度家親聲字第131號裁定聲請人應按月給付關於未成年子女丙○○之扶養費為8,167元,故其因減輕每月可受之利益為2,334元(8,167元-5,833元=2,334元),另未成年子女丙○○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人,至前揭裁定未成年子女成年(118年9月28日)尚有4年6月,故本件標的價額應為126,036元(2,334元×54月=126,036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書記官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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