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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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20號聲請人祭祀公業 許宰 法定代理人 許建源 相對人朝興宮法定代理人 郭建成 相對人 劉福星
劉坤德 劉福壽 劉坤茂
江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依聲請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附表一、二合計欄「29,297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29,207元」;原裁定附表二「應負擔金額欄」並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關於附表一、二合計欄之金額應為29,207元(計算式:24,562+495+500+3,650=29,207),原裁定誤算為29,297元。又原裁定附表二「應負擔金額」欄係以29,297元作為基礎計算訴訟費用負擔之金額,亦有誤算之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書記官蘇春榕
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1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聲請人於民國110年4月9日預納。2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95元聲請人於民國111年7月20日預納。2地政規費500元聲請人於民國110年4月19日預納。3地政規費3,650元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預納。合計29,207元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附表二:訴訟費用之負擔金額編號姓名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負擔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祭祀公業許宰25%7,302元2朝興宮17%4,965元3劉福星1.5%438元4劉福星、劉福壽、劉坤德、劉坤茂51%共同負擔14,896元5劉福星、劉福壽4.5%共同負擔1,314元6江秀雲1%292元合計29,207元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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