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9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瑞煙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11月25日執行羈押,及於99年2月5日訊問被告後,認為有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9年2月9裁定自99年2月25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被告均坦承有違犯本案加重強盜罪、加重強盜未遂罪、加重竊盜罪及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及子彈罪等犯行,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係重大,且所犯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被告前因妨害自由、懲治盜匪條例、詐欺、竊盜及強盜等案件,而經法院減刑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確定在案,甫於98年3月1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保護管束期滿日期為101年12月13日,其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再犯本案加重強盜等案件,益增被告逃避法院裁判之可能性,仍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是本院經審酌後,認目前被告原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4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另被告供稱日前其母親發生車禍,且雙親年邁身體不佳,希冀能返家善盡孝道之詞,與本件羈押之原因是否消滅並無關涉,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陳思成法官楊曉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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