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交簡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竹交簡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偉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188號),被告自白犯行,本院因認本案(110年度交易字第588號)宜依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林偉民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林偉民明知飲酒後將導致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在此時如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且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110年7月31日1時16分前某時許,在不詳處所飲用酒類(未達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程度),猶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無照騎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時16分許,行經新竹縣○○鄉○○路00000號電桿前不慎自撞肇事,經警到場處理發現其全身散發酒氣,遂於同日1時29分許對其施以酒精檢測器檢測,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26毫克,始查悉上情。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
㈠、被告林偉民於本院調查中之自白(24號他卷第41頁、第42頁)。
㈡、被告於110年7月31日1時29分許經警檢測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26毫克,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竹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現場照片數張附卷可憑(偵卷第18頁至第22頁、第24頁、第28頁至第32頁)。
㈢、按102年6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161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條文,增訂酒精濃度標準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以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其目的係為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該條項立法理由參照),則以被告本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1.26毫克,堪認其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甚明。是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公共危險罪。
㈡、被告前有多次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前科,最近1次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交簡字第2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5年9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是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當屬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茲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以被告已經因同一罪質之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卻未能戒慎其行,猶於前開罪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又無視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再次為本案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行,顯見其刑罰反應力顯然薄弱,是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被告之最低本刑,尚不生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乃依前揭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共有4次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之論罪科刑暨執行紀錄,竟仍於服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26毫克、未領有合法駕駛執照之情形下,貿然無照騎駛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顯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所為實值非難,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幸未造成其他人員傷亡,兼衡被告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提起公訴。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采薇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