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20號
原 告  林明宗
原告與被告 周錚瑋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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