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376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峻 男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經本院函請臺東縣警察局查訪債務人 劉峻男 戶籍地「臺東縣○○市○○路○段○○○號」,臺東縣警察局以107年3月13日東警防字第1070010296號函函復債務人戶籍地為空屋無人住居,是故債務人住居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