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智字第1號聲請人即原告布丁娛樂王國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信志 相對人即被告 李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以被告違反著作權法而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本件訴訟核屬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民事訴訟,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應以智慧財產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前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聲請移轉至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等語。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按,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㈠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智慧財產民事、行政訴訟事件非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智慧財產所生之民事訴訟並非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甚明。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5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固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民事訴訟,然本件被告之住所位於臺東縣太麻里鄉,係屬本院管轄範圍,且被告業於民國107年7月5日到庭而為本案言詞辯論,此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29頁),依前開說明,本院對於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彥
法官郭韶旻法官鍾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書記官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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