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227號上訴人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法定代理人 李明峯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複代理人 曾靖雯 律師被上訴人 唐啟能 訴訟代理人 徐偉庭
徐聖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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