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80號原告丙○○
號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之系爭土地依公告現值核算,價值已達新台幣(下同)1,816萬6,300元,而登記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僅240萬元,故依上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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