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9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九六О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侵占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偽造文書、侵占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查,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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