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遣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4號原告丁○○
乙○○甲○○己○○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丙○○、戊○○○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其請求之金額,亦未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