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服刑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將受刑人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七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十二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九年一月五日以法矯字第0九八00五三七三五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前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份在卷可佐,足堪信實,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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