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00號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甲○○、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肆拾壹萬柒仟柒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玖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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