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7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於民國99年6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98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38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295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又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51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再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594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5案件,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7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另於100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232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受刑人於99年6月17日入監接續執行,現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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