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4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4238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志忠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09、446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27號、第5280號、第5501號、第6025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1年度偵字第7533號、第7652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同署112年度偵字第358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不含沒收)撤銷。
前項撤銷之部分,陳志忠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審判範圍:㈠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於上訴人明示僅就量刑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以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論罪,作為原審量刑妥適與否之判斷基礎,僅就原判決關於量刑部分進行審理,至於其他部分,則非第二審法院審判範圍。
㈡本案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判處上訴人即被告陳志忠(
下稱被告)有期徒刑1年6月(共12罪),1年4月(共33罪),1年2月(共1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0年,惟審酌被告共犯46罪,被害人達46人之多,且被告迄今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原審以不到3成之刑度定應執行刑顯屬過輕。至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分工角色為提領車手,犯罪行為時間介於111年4月16日至111年4月23日,提領地點均在基隆市內,所為均同為提領贓款,請求酌定較低之執行刑等語(本院卷第55頁、第114頁)。被告於審理程序經合法傳喚未到庭,然其原選任辯護人提出之刑事上訴理由狀及於本院112年10月31日準備程序時,業已明示僅針對原審判決之定執行刑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卷第114頁)。而檢察官則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亦均已明示僅針對原判決定應執行刑部分上訴(本院卷第51頁至第55頁、第114頁、第254頁),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本院審判範圍僅限於原判決所處之定應執行刑部分,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罪名)及各罪之刑部分。是本案關於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罪名)及各罪之刑等部分之認定,均引用第一審判決書(下稱原判決)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詳如附件)。
二、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於112年10月11日以基檢嘉愛112偵3581字第1129026247號移送併辦部分與前開事實即附表編號31部分係屬同一事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之。
三、經查:㈠原判決基於其犯罪事實之認定,認被告就如附表所為,各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並予分論併罰。本院基於上開原判決犯罪事實之認定及法律適用,而對被告量刑部分為審理,先予敘明。
㈡撤銷改判之理由:
⒈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
考量,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是於併合處罰而酌定執行刑時,應審酌行為人所犯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所侵害之法益是否屬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倘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反之,因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允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至個別犯罪之犯罪情節或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之品性、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情形等,除前述用以判斷各犯罪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及空間密接程度、行為人之人格與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外,乃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已斟酌過之因素,要非定應執行刑時應再行審酌,以避免責任非難過度重複評價。
⒉原審就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0年,雖
未逾越外部界限(被告於本件宣告刑之總和為63年2月,然定應執行刑不得逾30年)。然觀諸被告所犯罪時間集中在111年4月16日起至同年月00日間反覆犯之,可見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本得按此基準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以符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然原判決就此部分並未敘明其裁量之理由,顯然並未具體慮及上情,以致其執行刑酌定之結果,已嫌過重,難認允當。是被告上訴指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部分,為有理由。原判決關於應執行刑部分既有前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⒊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所犯罪名、犯罪手段相同
,且係密集時間內犯之,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顯然為高,數罪對侵害法益加乘效應較微,刑罰效果予以遞減較高,且兼衡上開各定刑因子後,予以整體非難評價,爰定被告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一造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唐先恆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林秋田提起上訴,檢察官陳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邰婉玲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硃燕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編號被害人/告訴人受騙原因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受款帳戶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原審宣告刑1. 邱仕杰 (告訴人)佯稱為「博客來客服人員」致電邱仕杰稱:須操作ATM解除付款111年04月16日14時35分許2萬9,989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志龍 ①111年04月16日15時05分許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基隆愛三路郵局①6萬元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②111年04月16日15時06分許②6萬元2. 楊忠倫 (被害人)佯稱為「博客來客服人員」致電楊忠倫稱:因系統錯誤,把先前取消訂購之商品重新訂購,須操作取消付款。①111年04月16日14時40分許①9萬9,963元③111年04月16日15時07分許③1萬元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②111年04月16日15時13分許②9,985元④111年04月16日15時30分許④1萬4,000元③111年15時2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8分應予更正】③4,123元3. 吳佩芳 (告訴人)佯稱為「誠品書局」客服人員致電吳佩芳稱:因公司誤下一筆訂單把吳佩芳設定為高級會員,將導致每個月會從吳佩芳帳戶扣款,須操作ATM取消付款。①111年04月16日15時04分許①2萬2,985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莊舒涵①111年04月16日15時20分許①6萬元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②111年04月16日15時21分許②3萬3,000元②111年04月16日15時10分許②1萬4,123元③111年04月16日15時43分許③3萬元④111年04月16日16時09分許④1萬2,000元⑤111年04月16日16時10分許⑤1000元4. 陳佳蓉 (告訴人)佯稱客服人員致電陳佳蓉稱:因公司誤把陳佳蓉設定為高級會員,將導致每個月會從陳佳蓉帳戶扣款,須匯款該筆付款。①111年04月16日15時36分許①9,985元⑥111年04月16日16時25分許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②111年04月16日15時37分許②9,985元③111年04月16日15時39分許③9,985元5. 郭瑋羽 (告訴人)佯稱為「博客來客服人員」致電郭瑋羽稱:購買筆袋,因員工操作錯誤,導致被列入高級會員,即將扣款,故要求至ATM操作取消付款。111年04月16日15時53分許1萬2,147元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6. 張子揚 (告訴人)佯稱為「博客來客服人員」致電張子揚稱:購買輕小說,因員工操作錯誤,導致被列入高級會員,即將扣款,故要求至ATM操作取消付款。①111年04月16日15時00分許①4萬9,983元⑥1萬4,000元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②111年04月16日15時09分許②6,303元7. 曾珮琪 (告訴人)佯稱電商業者客服致電曾珮琪稱:誤升級成VIP會員,為解除該錯誤,需使用網路轉帳方式,才可以解除。111年04月16日17時36分許9萬9,988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徐榮澤 ①111年04月16日17時45分許①6萬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8. 黃薏珊 (告訴人)佯稱其為蝦皮商場之買家無法順利下單,金額遭凍結,需依指示解凍金額。①111年04月04月16日18時37分①2萬2,985元②111年04月16日17時46分許基隆市○○區○○路000號合庫基隆分行②3萬9,000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②111年04月16日18時22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8時21分許應予更正】②2萬9,985元新光商銀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鄭伊君 ③111年04月16日18時43分許基隆市○○區○○路00號基隆二信營業部③2萬0,005元③111年04月16日18時27分許③2萬9,985元④111年04月16日18時44分許④6,005元9. 方紹丞 (告訴人)佯稱「博客來客服人員」致電方紹丞稱:購買寫真集因電腦更新失敗導致作業錯誤,將重複扣款,需以帳戶依指示解除。111年04月16日18時54分許1萬9,985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徐榮澤⑤111年04月16日19時03分許基隆市○○區○○路0號臺灣企銀基隆分行⑤2萬0,005元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0. 王郁嵐 (告訴人)佯稱「博客來客服人員」致電王郁嵐稱:網站遭駭客入侵,故將王郁嵐之會員升級為VIP,每月將需多扣款,若要取消則需依指示操作網路帳戶解除。①111年04月16日16時34分許①4萬9,986元臺中商銀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琇苑 ①111年04月16日16時52分許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基隆愛三路郵局①2萬0,005元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②111年04月16日16時53分許②2萬0,005元②111年04月16日16時42分許②3萬5,989元③111年04月16日16時34分許③2萬0,005元【起訴書誤載為2000元,應予更正】④111年04月16日16時55分許④2萬0,005元③111年04月16日17時18分許③2萬9,989元⑤111年04月16日16時56分許⑤6,005元⑥111年04月16日17時23分許⑥2萬0,005元⑦111年04月16日17時24分許⑦2萬0,005元11. 蔡潛毅 (告訴人)佯稱「博客來客服人員」致電蔡潛毅稱:網路將自動扣款,若要取消則需依指示操作網路帳戶解除。111年04月16日17時12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7時11分許應予更正】1萬9,985元⑧111年04月16日17時25分許⑧1萬9,005元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2. 黃鵬僑 (被害人)(起訴書誤載 黃鵬橋 應予更正)佯稱「電商客服人員」致電黃鵬僑稱:購買球衣物品,因網站設定錯誤導致加入會員,若欲解除則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①111年04月16日16時13分許①9,124元【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更正】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蘇文賢 111年04月16日17時16分許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基隆愛三路郵局2,005元【起訴書誤載為2000元應予更正】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②111年04月16日16時15分許②9.985元【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更正】③111年04月16日16時33分許③2,105元13. 羅素卿 (告訴人)佯稱客服人員致電羅素卿稱:電腦作業問題,羅素卿之個人資料將可能外洩,導致帳戶金額遭盜領,需依指示操作ATM解除。111年04月19日17時14分許2萬9,989元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怡真 ①111年04月19日17時2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7時24分55秒,實為17時24分41秒,應予更正】基隆市○○路000號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基隆分行①2萬元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②111年04月19日17時2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7時25分41秒,實為17時25分26秒,應予更正】基隆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基隆分行②9,000元③111年04月19日18時02分基隆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基隆分行③5萬7,000元④111年04月19日18時12分④2萬元⑤111年04月19日18時13分【起訴書誤載為18時13分20秒,實為18時13分21秒,應予更正】⑤1萬元14. 李易儒 (告訴人)佯稱「博客來客服人員」致電李易儒稱:重複訂購書籍,因係使用電子支付,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扣款。①111年04月19日23時55分許①4萬9,989元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謙翔 ①111年04月20日00時07分基隆市○○區○○路000號合庫東基隆分行①5,000元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②111年04月20日00時08分基隆市○○路000號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基隆分行②3萬元③111年04月20日00時09分③3萬元④111年04月20日00時10分④3萬元②111年04月19日23時58分許②4萬9,989元⑤111年04月20日00時10分⑤5,000元⑥111年04月20日00時38分⑥2萬0,005元③111年04月20日00時31分③4萬0,080元⑦111年04月20日00時39分17秒⑦2萬0.005元⑧111年04月20日00時39分50秒⑧1,005元15. 張耀仁 (告訴人)佯稱網路買家致電張耀仁稱:如欲解除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①111年04月20日00時04分①4萬9,989元嘉義文化路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潘誌和 ①111年04月20日00時11分基隆市○○區○○路000號合庫東基隆分行①2萬0,005元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②111年04月20日00時12分②2萬0,005元②111年04月20日00時09分②4萬9,989元③111年04月20日00時13分③2萬0,005元④111年04月20日00時14分④2萬0,005元⑤111年04月20日00時115分⑤2萬0,005元⑥111年04月20日00時16分⑥2萬0,005元⑦111年04月20日00時17分⑦1萬5,005元16. 林俊呈 (告訴人)佯稱網路賣家致電林俊呈稱:如欲解除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111年04月21日16時33分許1萬8,123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鈺涵 111年04月21日17時00分許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基隆愛三路郵局1萬8,000元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7. 丁鈺霖 (告訴人)佯稱「亞瑟3C電商業者」致電丁鈺霖稱:系統遭駭客入侵,竄改錯誤設定,若要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111年04月21日19時14分許4萬9,981元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宛妤 【起訴書誤載為「 郭婉妤 」應予更正】①111年04月21日19時19分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基隆愛三路郵局①2萬元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②111年04月21日19時20分②2萬元③111年04月21日19時21分③1萬元④111年04月22日00時10分01秒④2萬元18. 梁馨 (告訴人)佯稱「博客來客服人員」致電梁馨稱:因系統更新,遭誤設為高級會員,重複訂購10本電子書,若要取消則需依指示操作取消。①111年04月21日19時00分許(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①2萬9,987元【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⑤111年04月22日00時10分43秒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基隆愛三路郵局⑤1萬元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②111年04月21日19時11分許【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②2萬9,985元【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①111年04月21日19時22分①2萬0,005元③111年04月21日19時47分許③9,986元②111年04月21日19時23分②1萬0,005元④111年04月21日19時17分許④2萬9,985元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賴柏升 ⑤111年04月21日19時45分許【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⑤1萬9,985元【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19. 陳于慈 (告訴人)佯稱「博客來客服人員」致電陳于慈稱:因系統錯誤設定為團體方案,將重複購買電子書籍,如欲取消則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①111年04月16日20時08分許①4萬9,995元合作金庫銀行美村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蔡宜蓁 ①111年04月16日20時18分基隆市○○區○○路○段000號二信安和分社①2萬0,005元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②2萬0,005元③2萬0,005元②111年04月16日20時19分④2萬0,005元②111年04月16日20時21分許②4萬9,995元③111年04月16日20時20分17秒20. 黃于瑛 (告訴人)佯稱「博客來客服人員」致電黃于瑛稱:因訂單設定錯誤,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①111年04月16日20時35分許①3萬4,320元合作金庫銀行美村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蔡宜蓁④111年04月16日20時21分03秒基隆市○○區○○路○段000號二信安和分社⑤2萬0,005元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⑤111年04月16日20時21分47秒⑥2萬0,005元②111年04月16日20時38分許②1萬0,018元⑥111年04月16日20時46分07秒⑦2萬0,005元③111年04月16日20時40分許③5,600元⑦111年04月16日20時46分54秒⑧9,005元⑧111年04月16日20時47分21. 凌羽嫺 (告訴人)佯稱「電商客服」致電凌羽嫺稱:因作業系統設定錯誤,導致設定成高級會員,將自動下單,若要取消,則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111年04月16日21時29分許2萬0,123元臺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竣諺 ①111年04月16日22時33分許基隆市○○區○○路○段000號二信安和分社①2萬0,005元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2. 廖惠萍 (告訴人)佯稱「蝦皮買家」向廖惠萍稱:因無法下單,請其與佯裝蝦皮客服之人以網路銀行進行認證程序,再依指示至ATM操作。①111年04月16日21時46分許①2萬9,985元臺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張竣諺②111年04月16日22時34分許②2萬0,005元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②111年04月16日21時58分許②9,123元③111年04月16日22時35分許③1萬9,005元23. 李香姝 (告訴人)佯稱「FACEBOOK」賣家致電向李香姝稱:李香姝所留資料為批發商客戶,將會進行自動扣款,若要取消則需依指示操作ATM取消。111年04月16日21時31分許2萬9,985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恩志 ①111年04月16日22時37分許①2萬0,005元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4. 羅晨豪 (告訴人)【原判決誤載「 羅辰豪 」應予更正】佯稱「博客來客服人員」致電羅晨豪稱:因會計疏失,造成羅晨豪綁定之信用卡將被扣款,若要取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①111年04月16日22時20分許①4萬9,999元②111年04月16日22時38分許②2萬0,005元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②111年04月16日22時22分許②2萬3,018元25. 陳怡如 (告訴人)佯稱「FACEBOOK團購主」致電陳怡如稱:帳號遭系統升級為高級VIP,每月會自動扣款,若要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①111年04月16日22時44分許①2萬0,123元③111年04月16日22時39分許02秒基隆市○○區○○路○段000號二信安和分社③2萬0,005元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②111年04月16日23時04分許②9,875元④111年04月16日22時39分許51秒④2萬0,005元⑤111年04月16日22時40分許⑤2萬0,005元⑥111年04月16日22時41分許⑥2,005元⑦111年04月16日22時49分許基隆市○○區○○路0段000號安樂路郵局⑦2萬1,000元⑧111年04月16日23時20分許⑧9,000元26. 莊樹明 (被害人)佯稱「電商業者客服」致電莊樹明稱:購物方式因設定錯誤,如要解除該類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①111年04月17日19時05分許①9萬9,985元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易瑄 ①111年04月17日19時22分許新北市○○區○○路○段00號第一銀行 瑞芳 分行①2萬元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②111年04月17日19時10分許②6,123元②111年04月17日19時23分許②2萬元③111年04月17日19時45分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533號、第7652號陳志忠安樂、瑞芳提領紀錄附表(下稱追加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應予補充】③2萬9,999元【追加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應予補充】③111年04月17日19時24分許③2萬元④111年04月17日19時26分許④2萬元⑤111年04月17日19時27分許⑤2萬元⑥111年04月17日19時28分許⑥6,000元27. 陳建豪 (告訴人)佯稱「博客來客服人員」致電陳建豪稱:因網站遭駭客入侵遭升級為高級會員,將遭銀行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①111年04月17日21時35分許①9萬7,856元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張令①111年04月17日22時00分許基隆市○○區○○路0段000號安樂路郵局①2萬元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②111年04月17日22時01分01秒②2萬元③111年04月17日22時01分41秒③2萬元②111年04月17日21時40分許②4萬9,785元④111年04月17日22時02分20秒④2萬元⑤111年04月17日22時02分58秒⑤2萬元⑥111年04月17日22時03分許⑥2萬元⑦111年04月17日22時04分許⑦2萬元⑧111年04月17日22時05分許⑧2萬元③111年04月17日21時45分許③4萬7,998元⑨111年04月17日22時06分00秒⑨2萬元⑩111年04月17日22時06分41秒⑩1萬5,000元28. 葉彥宜 (告訴人)佯稱「博客來客服人員」致電葉彥宜稱:因訂單錯誤,需依指示至ATM操作解除。111年04月17日23時22分許1萬9,988元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張令①111年04月17日23時32分許基隆市○○區○○路0段000號安樂路郵局①2萬元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②111年04月17日23時33分11秒②2萬元③111年04月17日23時33分56秒③2萬元④111年04月17日23時34分許④2萬元⑤111年04月17日23時35分許⑤2萬元⑥111年04月17日23時36分許⑥2萬元29. 潘聿昕 (被害人)佯稱「博客來客服人員」致電潘聿昕稱:因訂單錯誤,需依指示至ATM操作解除。111年04月18日00時10分許11萬9,999元⑦111年04月18日00時15分許基隆市○○區○○路0段000號安樂路郵局⑦2萬元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⑧111年04月18日00時16分許⑧2萬元⑨111年04月18日00時17分許⑨2萬元⑩111年04月18日00時18分08秒⑩2萬元⑪111年04月18日00時18分57秒⑪2萬元⑫111年04月18日00時19分許⑫2萬元30. 劉奐伶 (被害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81號併辦意旨書】購物網站錯誤設定為高級會員,須配合操作始能改正。①111年04月17日19時32分①2萬9,985元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鎧豪 ①111年04月18日00時26分03秒基隆市○○區○○路0段000號安樂路郵局①2萬元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②111年04月18日00時26分44秒②2萬元②111年04月17日19時34分②2萬9,985元③111年04月18日00時27分23秒③2萬元④111年04月18日00時28分05秒④2萬元③111年04月17日19時54分③2萬9,985元⑤111年04月18日00時28分43秒⑤2萬元④111年04月17日20時07分④3萬⑥111年04月18日00時29分21秒⑥2萬元31. 謝丞鈞 (告訴人)佯稱「博客來客服人員」致電謝丞鈞稱:因VIP客戶錯誤設定,需依指示至ATM操作解除。①111年04月18日00時31分①4萬9,985元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饒家禎 ①111年04月18日00時40分基隆市○○區○○路0段000號安樂路郵局①2萬元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②111年04月18日00時41分②2萬元②111年04月18日00時32分②4萬9,985元【追加起訴書附表匯款時間欄第三格記載「111年04月18日00時32分」應予刪除;追加起書附表匯款欄第三格記載之「4萬9,985元」應予刪除】③111年04月18日00時42分07秒③2萬元④111年04月18日00時42分47秒④2萬元⑤111年04月18日00時43分⑤2萬元③111年04月17日17時47分③2萬9,985元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謝采潔 ①111年04月18日00時44分20秒①2萬元④111年04月17日17時47分④2萬9,985元②111年04月18日00時44分58秒②2萬元⑤111年04月17日17時54分⑤2萬0,123③111年04月18日00時45分③2萬元⑥111年04月18日00時34分⑥2萬9,985元32. 曾韋軒 (告訴人)佯稱「博客來客服人員」致電曾韋軒稱:因員工處理訂單錯誤,導致設定成經銷商,將會重複扣款,需依指示至ATM操作解除。①111年04月18日00時36分①2萬9,985元④111年04月18日00時46分基隆市○○區○○路0段000號安樂路郵局④2萬元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②111年04月18日00時44分②3萬元⑤111年04月18日00時46分⑤1萬元33. 廖家淳 (告訴人)佯稱為「博客來客服人員」致電廖家淳稱:購買書本,因員工操作錯誤,導致被列入高級會員,即將扣款,故要求至ATM操作取消付款。111年04月20日22時38分許1萬7,017元中華郵政南投竹山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婉俞 111年04月20日22時50分許基隆市○○區○○路0段000號安樂路郵局4萬5,000元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34. 黃鈺惠 (告訴人)佯稱為「郵局客服人員」致電黃鈺惠稱:購買老花眼鏡,因設定錯誤,要將黃鈺惠升級為高級會員,然需繳納金額,若要取消則需操作網路銀行帳戶取消。111年04月20日19時12分許2萬9,985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趙珮琪 ①111年04月21日00時25分許基隆市○○區○○路0段000號安樂路郵局①2萬元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35. 呂奕葳黃小莉 代為報案)(被害人)佯稱為「誠品書局」客服人員致電呂奕葳稱:因公司誤下一筆訂,將導致多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付款。111年04月20日20時02分許3萬1,985元②111年04月20日00時26分許基隆市○○區○○路0段000號安樂路郵局②9,000元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36. 陳月玲 (告訴人)佯稱為「臺灣好農」客服人員致電呂奕葳稱:因公司誤下一筆訂,將導致多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付款。111年04月21日00時36分許4萬9,987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趙珮琪【追加起訴書附表受款帳戶欄誤載「張令(Z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③111年04月21日00時41分許基隆市○○區○○路0段000號安樂路郵局③2萬元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④111年04月21日00時42分07秒④2萬元⑤111年04月21日00時42分46秒⑤1萬元37. 周世揚 (告訴人)佯稱為「博客來客服人員」致電周世揚稱:購買書本,因員工操作錯誤,導致購買成一批書籍,即將扣款,故要求至ATM操作取消付款。①111年04月23日14時22分①4萬9,989元中華郵政鳳山新富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趙子翔 ①111年04月23日14時31分許基隆市○○區○○○路000○00號郵局基隆大武崙郵局①5萬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②111年04月23日14時30分②4萬9,989元【追加起訴書附表匯款金額欄第二格記載「5萬0,004元」應予更正】②111年04月23日14時32分許②5萬③111年04月23日14時38分③4萬9,989元③111年04月23日14時49分許③4萬9,000元38. 林修平 (被害人)佯稱為「誠品書局」客服人員致電林修平稱:因設定貨到付款時錯誤設定,若要解除該設定需以網路銀行操作解除。①111年04月23日15時59分①9萬9,983元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楊卜愈①111年04月23日16時11分16秒基隆市○○區○○○路000○00號郵局基隆大武崙郵局①2萬0,005元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②111年04月23日16時11分59秒②2萬0,005元③111年04月23日16時12分44秒③2萬0,005元④111年04月23日16時13分許④2萬0,005元②111年04月23日16時02分②5萬0,337元⑤111年04月23日16時14分12秒⑤2萬0,005元⑥111年04月23日16時14分54秒⑥2萬0,005元⑦111年04月23日16時15分35秒⑦2萬0,005元⑧111年04月23日16時16分16秒⑧1萬0,005元39. 謝茹閔 (被害人)佯稱「博客來客服人員」致電謝茹閔稱:謝茹閔之會員誤申請到升級,每月將需多扣款,若要取消則需依指示操作網路帳戶解除。111年04月23日18時18分1萬6,998元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辛榮龍 ①111年04月23日17時57分許基隆市○○區○○路○段000號二信安和分社①2萬0,005元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②111年04月23日17時58分許基隆市○○區○○路○段000號二信安和分社②2,005元③111年04月23日18時30分許基隆市○○區○○路0段000號安樂路郵局③1萬7,005元40. 劉興藩 (被害人)佯稱電商業者客服致電劉興藩稱:訂購書籍設定錯誤,若要解除該錯誤則需依指示操作網路帳戶解除。111年04月23日18時18分14萬9,985元【追加起訴書附表匯款金額欄誤載15萬0,000元應予更正】中華郵政羅東大同路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洪榆軒 ①111年04月23日19時11分14秒①6萬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②111年04月23日19時11分15秒②6萬【追加起訴書附表提領時間欄第三格、第四格記載「111年04月23日19時11分14秒」、「111年04月23日19時11分15秒」及提領金額欄第三格、第四格記載「6萬元」、「6萬元」應予刪除】41. 陳嘉修 (告訴人)佯稱「博客來客服人員」致電陳嘉修稱:陳嘉修若要升級為白金會員將可抵銷金額,若有需要則需依指示操作網路帳戶匯款。①111年04月23日19時22分①9萬9,989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研菲 111年04月23日19時44分許基隆市○○區○○路○段000號統一新長基門市10萬元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②111年04月23日20時21分②1萬6,803元42. 陳姿靜 (被害人)佯稱「UNIQ手機殼供應商」致電陳姿靜稱:因網站遭駭客入侵,因該公司與陳姿靜所屬銀行有簽約,將於每個月扣款,若欲取消則需依指示操作網路帳戶匯款。①111年04月23日20時11分①3萬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姿 祐①111年04月23日20時00分02秒基隆市○○區○○路0段000號安樂路郵局①2萬元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②111年04月23日20時17分01秒②1,000元②111年04月23日20時19分②1萬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姿祐【追加起訴書附表受款帳戶欄誤載為「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李研菲」應予更正】③111年04月23日20時00分02秒基隆市○○區○○路○段000號二信安和分社③2萬元④111年04月23日20時00分50秒④9,000元③111年04月23日20時20分③9,985元⑤2萬元④111年04月23日20時21分④9,333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姿祐⑤111年04月23日20時21分許⑥2萬元⑤111年04月23日20時30分⑤1萬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姿祐⑥111年04月23日20時21分許⑥111年04月23日20時31分⑥9,985元⑦111年04月23日20時32分⑦9,987元43. 莊永泰 (告訴人)佯稱「電商客服」致電莊永泰稱:電腦輸入員誤植為兩份柿子餅,若不取消將扣款,若欲取消則需依指示操作ATM取消。111年04月23日19時51分2萬9,982元【追加起訴書附表匯款金額欄誤載為「2萬9,997元」應予更正】⑦111年04月23日20時33分06秒基隆市○○區○○路○段000號二信安和分社⑦1萬元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⑧111年04月23日20時33分53秒【追加起訴書附表陳姿靜提領時間欄第三格至第五格記載之「111年04月23日20時26分26秒、111年04月23日20時29分49秒、111年04月23日20時30分37秒」均刪除】⑧1萬元【追加起訴書附表陳姿靜提領金額欄記載之「5000元、1萬元、2000元」均刪除】44. 吳盈怡 (被害人)佯稱「銀行客服」致電吳盈怡稱:帳戶扣款設定錯誤,如欲解除,則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①111年04月23日20時37分①2萬5,274元中華郵政古坑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詹沅凱 ①111年04月23日21時12分許基隆市○○區○○路0段000號安樂路郵局①6萬元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②111年04月23日20時37分②4萬9,983元45. 廖經元 (被害人)佯稱為「博客來客服人員致電廖經元稱:因公司誤把廖經元設定為高級會員,將導致每個月會從廖經元帳戶扣款,須操作ATM解除付款。111年04月23日21時10分4萬9,987元②111年04月23日21時13分許基隆市○○區○○路0段000號安樂路郵局②6萬元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③111年04月23日21時14分許③6,000元46. 彭可欣 (告訴人)佯稱「博客來客服人員」致電彭可欣稱:因員工處理訂單錯誤,導致設定成經銷商,將會重複扣款,需依指示至ATM操作解除。①111年04月23日23時36分①9,989元【追加起訴書附表匯款金額欄漏未記載】中華郵政高雄順昌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郭怡汝 ①111年04月23日23時44分許基隆市○○區○○路0段000號安樂路郵局①3萬元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②111年04月23日23時37分②9,989元【追加起訴書附表匯款金額欄漏未記載應予補充】②111年04月24日00時00分06秒②6萬元③111年04月23日23時38分③9萬9,999元③111年04月23日00時00分50秒③4萬元④111年04月23日23時56分④9,989元【追加起訴書附表匯款金額欄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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