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63號原告 謝睿鈞 被告 温振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80萬元,並未具體原因事實、各項請求之金額、法律依據以及提供相關之證明(例如本票或借據影本),由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本件據以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提供相關證據資料供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並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等情,有裁定、送達回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21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開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官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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