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行商訴字第8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行商訴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8號原告 周清泉 即花東京城商務旅店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京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薛美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京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99年4月23日以「花東京城商務旅店KINGCHENGHOTEL及圖」商標(圖樣中之「花東」、「商務旅店」、「HO
TEL」均經聲明不專用),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3類之「飯店、旅館」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
0號商標。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適用,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構成近似,復均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飯店、旅館等服務,且據以異議商標較系爭商標為相關消費者所熟悉,系爭商標之註冊有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而有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適用,乃為撤銷系爭商標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首揭規定,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欣蓉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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