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112號原告瑞達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祁陳麗 被告 熊融欣 即DAHLIFASHION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原告向本院訴請被告給付貨款,被告戶籍地雖設於高雄市○○區○○街○○號8樓,惟經被告具狀陳報現在住所為新北市○○區○○路○段○○○號2樓(見本院卷第44頁),足認被告之住所應在新北市汐止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