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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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103號上訴人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月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建字第103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58,4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5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工程法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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