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633號聲請人 曹太平曹德爐 之繼.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書記官詹佳佩┌──────────────────────────────────────────────────┐│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100年度除字第633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570││├─┼───────────────┼──────────────┼────┼───┼────┼───┤│2│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57││├─┼───────────────┼──────────────┼────┼───┼────┼───┤│3│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158││├─┼───────────────┼──────────────┼────┼───┼────┼───┤│4│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178││├─┼───────────────┼──────────────┼────┼───┼────┼───┤│5│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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