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14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純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淑花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明俊